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結束后,一些群眾擔心黑惡勢力卷土重來,擔心政法機關對黑惡勢力打擊力度會有所減弱。于是2021年4月,全國掃黑辦回應人民群眾關切,提出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抓好“十件實事”,鞏固和發(fā)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成果,有力推動了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走深走實,向全社會釋放了掃黑除惡始終在路上的強烈信號,有力帶動了社會治安形勢的持續(xù)好轉,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進一步增強——
2022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tǒng)、完備規(guī)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正式實施,掃黑除惡再“亮劍”。老百姓痛恨什么、厭惡什么,就打擊什么、鏟除什么,這部法律鋒芒對準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各類黑惡勢力,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經驗集成的一把利劍。
?
一、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在案件辦理方面,《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zhí)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
二、“打傘破網”有了新的法律保障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堅持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斗爭、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為總結實踐經驗,保障“打傘破網”,《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了規(guī)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具體內容包括: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明確對于這些行為,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并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監(jiān)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xié)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作了規(guī)定;對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作出規(guī)定,明確底線禁區(qū)。
?
三、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根據黨中央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范和懲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總結實踐經驗,《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lián)審機制作了規(guī)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fā)現(xiàn)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作出處理。
?
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預防有組織犯罪工作需要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各方面的職責作了規(guī)定,并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作了專門規(guī)定。此外,為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反有組織犯罪法》規(guī)定,發(fā)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
五、從嚴懲治和防范黑惡勢力卷土重來
涉案財產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反有組織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規(guī)定。對于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反有組織犯罪法》規(guī)定,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為預防再犯罪,法律規(guī)定了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人員刑滿釋放后的個人財產及日?;顒訄蟾嬷贫?,以及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開辦企業(yè)等加強監(jiān)管。